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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是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表彰奖励种类及相关细则
第二条 奖助学金类别
一、国家、省级: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二、学院级:综合奖学金。
第三条 奖助学金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学年8000元/人。
二、国家励志奖学标准为每学年5000元/人。
三、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年3000元/人。其中,一档每年4000元/人,二档每年3000元/人,三档每年2000元/人。
四、学院综合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5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
第四条 奖助学金资金来源
一、国家级、省级奖助学金,由中央、省、市财政出资设立。
二、学院级综合奖学金,由学院划拨专项资金设立。
第五条 奖助学金适用范围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365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入口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参加评选。
二、国家助学金。在365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入口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可参加评选。
三、学院综合奖学金。在365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入口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院级和系部两级奖励表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处、院团委、监察处、科创处、计财资产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系部奖励评审委员会由系部主任、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系部。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奖励获得者名单。
二、制定奖励或表彰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受理奖励表彰公示期内的相应投诉。
四、修订奖励表彰评审细则。
五、需要研究和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评定细则
第八条 奖助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热爱学院,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爱护公物,生活健康,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三、勤学上进,学习成绩优异,符合学院申报国家奖学金的成绩和排名要求。
四、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
五、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六、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七、遵纪守法,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学院违纪通报、纪律处分或已解除处分。
第九条 奖助学金评定具体细则
一、国家奖学金评定
(一)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者优先(等级高低排名);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等级通过者优先(等级高低排名);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者优先;凡获取国家层面证书者优先(等级高低排名)。
(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校范围内表现优异的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1.学习年限。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2.学习成绩。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排名/排名范围总人数×100%;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院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3)参评学年度没有不及格课程或因成绩不合格重修课程。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其他各级各类奖学金(单项奖除外)。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习年限。参照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评审工作开展学年的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在四川省资助管理系统中申请建档成功且纳入当年贫困生库。
(三)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评审工作开展学年的上一年度)至少获得1次院级及以上表彰奖励,且没有不及格科目,“院级表彰奖励”的认定如下:
表彰奖励:院三好学生、院优秀学生干部、院优秀团干部、院优秀共青团员、校园之星、院优秀学生党员、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院优秀志愿者;
参评学年度没有不及格课程或因成绩不合格重修课程。
(四)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及其他各级各类奖学金(单项奖除外)。
四、国家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政策
以国家助学金政策规定,在校注册全日制在读学生30%比例的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政策。
(二)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基本条件
1.申请学生必须为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二、三年级学生。
2.勤学上进,生活俭朴。无抽烟,喝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3.烈士、病残、单亲、孤儿等特殊家庭的优秀学生,可优先获得。
(三)具体评定。在校注册全日制在读学生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个人申报,根据评定条件及家庭贫困情况排名来确定资助学生及资助档次。
五、评审名额按照评审当年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执行,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条 学院综合奖学金
(一)发放对象
在365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入口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参加评选。
(二)发放办法
1.一等奖学金候选人学年考试成绩在班级前5%(两学期考试总成绩排名),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10%(两学期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
2.二等奖学金候选人学年考试成绩在班级前10%(两学期考试总成绩排名),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20%(两学期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
3.三等奖学金候选人学年考试成绩在班级前20%(两学期考试总成绩排名),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两学期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
4.以学院确定的奖励名额按排名来评定学院综合奖学金人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有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处分的。
二、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三、有不文明交往、破坏公共设施、夜不归宿等违纪现象的。
第五章 评审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
(一)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拟定评审条件下发文件到各系,并在校园网和学院公示栏中公示。各系部在评选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前,必须在全体学生中进行广泛宣传。
(三)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攀枝花攀西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诚信承诺书》及相关材料。 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二、系部初评
各系部各年级(专业)或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在辅导员的组织带领下,按照此办法中的评审规定,认真核实申请人的基本条件,整理学生综合成绩,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各年级将拟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提交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三、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院拟获奖学生进行严格审核、初评,并将评审结果在全系部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四、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全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365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入口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的结果报365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入口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国家学金、励志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分春秋季两次打入获得学生银行卡。计财资产处须打印保存有银行盖章的打卡成功及不成功再次打卡的流水明细记录。
第六章 奖助学金使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 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资料之前,评审通过名单将在学院内及网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院将严肃处理。
一、如学生本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奖学金评选资格。
二、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奖学金专款专用,要全部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得奖励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考核。各系部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在每学期末,对获得奖励的学生做出综合评价,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做好感恩教育,年终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奖助学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各系部加强对奖助学金获得者对资金使用的教育引导,鼓励其主动帮助其他同学,严禁利用奖助学金请客、送礼或吃穿、打扮、高消费等,并自觉接受广大学生监督。
二、加强监督
各系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学生奖助学金,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学院监察审计室要加强对学生奖助学金的监督和审计。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奖助学金资格,并视情节追回已发款项
(一)违犯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二)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会和学院组织的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的。
(四)不能正确使用所获奖助学金,把奖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的。
(五)发放奖助学金时,已办理退学手续的。
奖助学金发放工作结束后,学院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要采取电话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学生奖助学金发放情况进行督查,以确保奖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至获奖和受助学生手中,使奖助学金真正起到奖优、励志、助学、济困的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冲突的,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